(一)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;(二)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(经董事会一致通过),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:1、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、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、元器件、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,并提供售后服务;2、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,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;3、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、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、员工培训、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;4、协助其所投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;(三)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,从事新产品、高新技术及软件的研究开发,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,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。通过技术进出口(或技术贸易),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及相关技术服务;(四)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,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、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;(五)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;(六)贱金属制品、机械、电气产品、机电设备、电机、计测机器、通信电子机器以及相关零部件及相关软件的批发、进出口、佣金代理(拍卖除外),并提供安装、调试、技术咨询、售后服务等相关配套业务。(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,涉及配额、许可证管理商品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);(七)保税区内以电机、电器产品为主的仓储(危险品除外)、分拔、展示、培训;保税区内从事国际贸易、转口贸易、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业务;保税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。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】